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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梳理要点

文章来源:永城离婚律师时间:2019-12-27 点击:

  ★刑法法条

  第266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269条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300条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犯第一款罪又有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立法沿袭

  本条未进行过修改

  ★定罪量刑

  一、一般不认为是犯罪

  第四条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

  (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0408)

  20、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在具体考虑其实施犯罪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的同时,还要充分考虑其是否属于初犯,归案后是否悔罪,以及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进行处理。对于偶尔盗窃、抢夺、诈骗,数额刚达到较大的标准,案发后能如实交代并积极退赃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不作为犯罪处理。对于罪行较轻的,可以依法适当多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免予刑事处罚。对于犯罪情节严重的未成年人,也应当依照刑法第17条第3款的规定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犯罪人,一般不判处无期徒刑。

  (最高法)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20100208)

  二、不起诉或免于刑事处罚

  第三条 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37条、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谅解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0408)

  三、3年以下、拘役、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数额较大的

  原法条

  (1)普通诈骗(既遂)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1万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66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0408)

  (2)普通诈骗(未遂)

  第五条 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

  ……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1万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66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0408)

  (2)电信网络诈骗(既遂)

   二、依法严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以上……,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66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2年内多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未经处理,诈骗数额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61220)

  (3)电信网络诈骗(未遂)(本条为3到10年档,在此罗列为引起注意)

  第五条 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

  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66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发送诈骗信息5000条以上的;

  (二)拨打诈骗电话500人次以上的;

  (三)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达到前款第(一)、(二)项规定标准10倍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66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0408)

  (四)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骗得财物的,以诈骗罪(既遂)定罪处罚。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66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1.发送诈骗信息5000条以上的,或者拨打诈骗电话500人次以上的;

  2.在互联网上发布诈骗信息,页面浏览量累计5000次以上的。

  ……

  上述“拨打诈骗电话”,包括拨出诈骗电话和接听被害人回拨电话。反复拨打、接听同一电话号码,以及反复向同一被害人发送诈骗信息的,拨打、接听电话次数、发送信息条数累计计算。

  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故意隐匿、毁灭证据等原因,致拨打电话次数、发送信息条数的证据难以收集的,可以根据经查证属实的日拨打人次数、日发送信息条数,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等相关证据,综合予以认定。

  (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61220)

  (4)发票

  七、……诈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50份以上,或者其他发票100份以上的,依照刑法第151条的规定处罚。(笔者:按照新刑法“数额较大”)

  ……

  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发票情节特别严重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

  盗窃、诈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发票后,又实施《决定》规定的虚开、出售等犯罪的,按照其中的重罪定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最高法)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1017)

  1.构成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最高法)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20170401)

  四、3到10年,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原法条

  (1)普通诈骗(既遂)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1万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66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二条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266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66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0408)

  (2)证明电信网络诈骗行为的危害结果

  ……

  需要特别注意“犯罪数额接近提档”的情形。当诈骗数额接近“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一般掌握在80%以上,即达到2.4万元、40万元),根据《解释》和《意见》的规定,具有《意见》第二条第二款“酌情从重处罚”十种情形之一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66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提高一档量刑。

  (最高检)检察机关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指引(20181109)

  (2)电信网络诈骗(既遂)

   二、依法严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66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2年内多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未经处理,诈骗数额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

  (三)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诈骗数额接近“数额巨大”……的标准,具有前述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66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上述规定的“接近”,一般应掌握在相应数额标准的80%以上。

  (二)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达到相应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从重处罚:

  1.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2.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

  3.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

  4.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

  5.曾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2年内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行政处罚的;

  6.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

  7.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

  8.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

  9.利用电话追呼系统等技术手段严重干扰公安机关等部门工作的;

  10.利用“钓鱼网站”链接、“木马”程序链接、网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

  ……

  (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61220)

  (3)电信网络诈骗(未遂)

  第五条 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

  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66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发送诈骗信息5000条以上的;

  (二)拨打诈骗电话500人次以上的;

  (三)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

  ……

  (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0408)

  (四)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骗得财物的,以诈骗罪(既遂)定罪处罚。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66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1.发送诈骗信息5000条以上的,或者拨打诈骗电话500人次以上的;

  2.在互联网上发布诈骗信息,页面浏览量累计5000次以上的。

  ……

  上述“拨打诈骗电话”,包括拨出诈骗电话和接听被害人回拨电话。反复拨打、接听同一电话号码,以及反复向同一被害人发送诈骗信息的,拨打、接听电话次数、发送信息条数累计计算。

  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故意隐匿、毁灭证据等原因,致拨打电话次数、发送信息条数的证据难以收集的,可以根据经查证属实的日拨打人次数、日发送信息条数,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等相关证据,综合予以认定。

  (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61220)

  (4)发票

  七、……

  诈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500份以上,或者其他发票1000份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处罚。(笔者:按照新刑法“数额巨大”)

  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发票情节特别严重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

  盗窃、诈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发票后,又实施《决定》规定的虚开、出售等犯罪的,按照其中的重罪定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最高法)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1017)

  1.构成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3年至4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最高法)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20170401)

  五、10年上、无期,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原法条

  (1)普通诈骗(既遂)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1万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66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二条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266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66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0408)

  (2)电信网络诈骗

   二、依法严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66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2年内多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未经处理,诈骗数额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

  (三)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诈骗数额接近……“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具有前述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66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上述规定的“接近”,一般应掌握在相应数额标准的80%以上。

  (二)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达到相应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从重处罚:

  1.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2.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

  3.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

  4.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

  5.曾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2年内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行政处罚的;

  6.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

  7.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

  8.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

  9.利用电话追呼系统等技术手段严重干扰公安机关等部门工作的;

  10.利用“钓鱼网站”链接、“木马”程序链接、网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

  (四)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骗得财物的,以诈骗罪(既遂)定罪处罚。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66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1.发送诈骗信息5000条以上的,或者拨打诈骗电话500人次以上的;

  2.在互联网上发布诈骗信息,页面浏览量累计5000次以上的。

  具有上述情形,数量达到相应标准10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66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上述“拨打诈骗电话”,包括拨出诈骗电话和接听被害人回拨电话。反复拨打、接听同一电话号码,以及反复向同一被害人发送诈骗信息的,拨打、接听电话次数、发送信息条数累计计算。

  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故意隐匿、毁灭证据等原因,致拨打电话次数、发送信息条数的证据难以收集的,可以根据经查证属实的日拨打人次数、日发送信息条数,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等相关证据,综合予以认定。

  (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61220)

  (3)电信网络诈骗(未遂)

  第五条 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

  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66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发送诈骗信息5000条以上的;

  (二)拨打诈骗电话500人次以上的;

  (三)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达到前款第(一)、(二)项规定标准10倍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66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0408)

  1.构成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10年至12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最高法)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20170401)

  六、量刑

  第七条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有关诈骗罪的规定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有关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对于有自首、立功等悔罪表现的,依法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或者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十八条 本解释所称“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灾害。

  (两高)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0515)

  二、依法严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

  (二)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达到相应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从重处罚:

  1.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2.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

  3.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

  4.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

  5.曾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2年内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行政处罚的;

  6.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

  7.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

  8.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

  9.利用电话追呼系统等技术手段严重干扰公安机关等部门工作的;

  10.利用“钓鱼网站”链接、“木马”程序链接、网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

  ……

  (五)电信网络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

  (六)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被告人裁量刑罚,在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时,一般应就高选择。确定宣告刑时,应当综合全案事实情节,准确把握从重、从轻量刑情节的调节幅度,保证罪责刑相适应。

  (七)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被告人,应当严格控制适用缓刑的范围,严格掌握适用缓刑的条件。

  (八)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被告人,应当更加注重依法适用财产刑,加大经济上的惩罚力度,最大限度剥夺被告人再犯的能力。

  ……

   四、准确认定共同犯罪与主观故意

  (一)三人以上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应依法认定为诈骗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犯罪集团中组织、指挥、策划者和骨干分子依法从严惩处。

  对犯罪集团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的从犯,特别是在规定期限内投案自首、积极协助抓获主犯、积极协助追赃的,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对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全部犯罪包括能够查明具体诈骗数额的事实和能够查明发送诈骗信息条数、拨打诈骗电话人次数、诈骗信息网页浏览次数的事实。

  (二)多人共同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对其参与期间该诈骗团伙实施的全部诈骗行为承担责任。在其所参与的犯罪环节中起主要作用的,可以认定为主犯;起次要作用的,可以认定为从犯。

  上述规定的“参与期间”,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着手实施诈骗行为开始起算。

  (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61220)

  第二条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266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第六条 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

  (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0408)

  (四)共同犯罪及主从犯责任的认定

  1.对于三人以上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应当依法认定为犯罪集团。对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全部犯罪处罚,并且对犯罪集团中组织、指挥、策划者和骨干分子依法从严惩处。

  2.对于其余主犯,按照其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多人共同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对其参与期间该诈骗团伙实施的全部诈骗行为承担责任。

  3.对于部分被招募发送信息、拨打电话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对其参与期间整个诈骗团伙的诈骗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但可以考虑参与时间较短、诈骗数额较低、发送信息、拨打电话较少,认定为从犯,从宽处理。

  4.对于专门取款人,由于其可在短时间内将被骗款项异地转移,对诈骗既遂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也大大增加了侦查和追赃难度,因此应按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作用进行认定,不宜一律认定为从犯。

  (最高检)检察机关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指引(20181109)

  ★提示性规定

  第七条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有关诈骗罪的规定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第十八条 本解释所称“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灾害。

  (两高)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0515)

  9.以帮助信访为名骗取他人公私财物,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的,以诈骗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266条规定的,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20130719)

  第九条 以虚假、冒用的身份证件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266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法)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0524)

  第五条 以使用为目的,伪造停止流通的货币,或者使用伪造的停止流通的货币的,依照刑法第266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法)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101103)

  第三条 ……

  以介绍婚姻为名,与被介绍妇女串通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的,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法)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0101)

  第五条 事前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犯罪分子通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以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犯罪的共犯论处。

  (最高法)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0601)

  第六条 对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实施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分别以盗窃罪、抢劫罪、诈骗罪、抢夺罪等定罪处罚。

  (最高法)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0601)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全国人大)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20140424)

  三、对使用伪造的学生证购买半价火车票,数额较大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的规定,以诈骗罪立案侦查;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3条第(一)项的规定以诈骗定性处罚。

  (公安部)关于对伪造学生证及贩卖、使用伪造学生证的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20010626)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所侵害的主要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不宜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伪造证据时,实施了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80条第2款的规定,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有指使他人作伪证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307条第1款的规定,以妨害作证罪追究刑事责任。(笔者:修正案九已经修改,该情形应当以虚假诉讼罪定罪)

  (最高检)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20021024)

  第四条 实施本解释第一条(笔者: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第二条(笔者: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第三条第一款(笔者:滥用职权)或者第三款(笔者:玩忽职守)规定的行为,事前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的犯罪分子通谋的,以盗窃罪、抢劫罪、诈骗罪、抢夺罪的共犯论处。

  (两高)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70511)

  第七条 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根据修正前刑法应当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或者妨害作证罪等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修正前刑法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修正后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的规定处刑较轻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的有关规定。

  实施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根据修正前刑法应当以诈骗罪、职务侵占罪或者贪污罪等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修正前刑法的有关规定。

  (最高法)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20151101)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意见提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2002年10月24日《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的虚假诉讼行为,即使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也不宜以诈骗罪等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因为人民法院及其裁判不应成为犯罪分子利用的工具。但如果行为人有妨害作证、伪造印章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妨害作证罪或者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追究刑事责任故建议删除《解释》第7条第2款规定。我们认为,鉴于诈骗罪、职务侵占罪、贪污罪的手段多样,通过虚假诉讼已经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已经逃避合法债务的案例时有发生,给被害人造成重大损失,且社会影响恶劣,如果不依法惩治,并追缴违法所得,势将放纵犯罪。而且,在高检研究室的答复出台后,各地已有不少生效判例已经按诈骗罪定罪处罚,且裁判结果符合罪刑法定、罪刑相当原则,社会反应良好,理论界也普遍认同。故未采纳该意见。

  《关于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2015)

  ★电信诈骗的界定

  1. 此罪彼罪

  在一些案件中,尤其是利用网络钓鱼、木马链接实施犯罪的案件中,既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又可能存在秘密窃取的行为,关键要审查犯罪嫌疑人取得财物是否基于被害人对财物的主动处分意识。如果行为人通过秘密窃取的行为获取他人财物,则应认定构成盗窃罪;如果窃取或者骗取的是他人信用卡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9号),则可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如果通过电信网络技术向不特定多数人发送诈骗信息后又转入接触式诈骗,或者为实现诈骗目的,线上线下并行同时进行接触式和非接触式诈骗,应当按照诈骗取财行为的本质定性,虽然使用电信网络技术但被害人基于接触被骗的,应当认定普通诈骗;如果出现电信网络诈骗和合同诈骗、保险诈骗等特殊诈骗罪名的竞合,应依据刑法有关规定定罪量刑。

  2. 追诉标准低于普通诈骗犯罪且无地域差别

  追诉标准直接决定了法律适用问题甚至罪与非罪的认定。《意见》规定,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266条规定的“数额较大”。而《解释》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1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266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因此,电信网络诈骗的追诉标准要低于普通诈骗的追诉标准,且全国统一无地域差别,即犯罪数额达到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66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最高检)检察机关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指引(2018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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