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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换地方员工怎么办?

文章来源:永城离婚律师时间:2019-11-26 点击:

  ▏案情简介

  姜某于2013年7月5日入职某电子公司担任电焊工,工作地点位于北京市。2017年12月,根据北京市疏解整治促提升计划和该区具体实施政策的要求,电子公司决定将生产部门迁移至河北某市。当月,公司向生产部门全体员工发出调查表征询意见,姜某表示愿意随公司迁往新的工作地点,并提出工资待遇上浮45%、安排住宿补贴等要求。公司则表示可在两地安排班车接送上下班,工资待遇可上涨10%。此后,双方就搬迁、解除等事宜进行多次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2018年2月26日,电子公司向姜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双方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为由,与姜某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其支付了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姜某认为公司这样解除劳动合同违法,遂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争议焦点

  因国家政策导致公司部门办公地点迁移,公司与员工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而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法?姜某能否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

  ▏处理结果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电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裁决驳回了姜某的仲裁请求。

 

2案例评析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电子公司的生产部门发生迁移,确因政府政策变化,是其在订立劳动合同时无法预见的客观情况,且电子公司已就该迁移向生产部门全体员工发出调查表征询意见,姜某表示愿意随公司迁往新的工作地点。对于因迁移发生的变动,电子公司也提出了合理的解决方案,尽量减少对员工产生的不利影响,再多次与姜某进行商议后,仍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此时,电子公司可行使单方解除权,向姜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电子公司也已向姜某支付了经济补偿。

  故本案中,电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姜某无权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仲裁委裁决正确,于法有据。

 

3法律顾问指引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这是公司行使无过失性解除权的前提和实质要件之一。

  何谓“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根据原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二十六条第四款,本条中的“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

  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是否重大,需要以是否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为判断标准。

  用人单位欲行使无过失性解除权时,不能直接预告解除劳动合同,而应履行相应程序性要件,首先应将理由通知工会,其次要积极与劳动者协商,告知劳动者相关情况,争取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或解除。如双方经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则在提前三十日通知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在此过程中,用人单位应有先协商变更的意识,而不能径行解除。同时,注意保存与劳动者进行协商的相关证据。具体操作时,可以保存相应短信、邮件等往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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